【案情简介】
2012 年 4 月 5 日至 2013 年 1 月 8 日 ,李女士因 “面部痘坑 、毛孔粗大 ” 在山西某中心医院医疗美容科接受 7 次门诊治疗 ,接诊大夫为杨某, 白求恩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系毕业 ,无医师资格证 ,无医师执业证 ,副手为刘某。杨某承诺: 经过 3 次以上治疗 ,痘坑明显改善 ,一年以上能治好。其治疗方法是 “像素激光 +微针治疗 ”。在每次门诊治疗中 ,均由杨某操作点阵机进行激光治疗和微针治疗 , 医疗美容科刘某在旁做副手。但是第一次治疗后 ,李女士的皮肤开始掉皮 , 经过此后六次治疗仍未明显改观。
2013 年 10 月李女士开始出现面部萎缩性疤痕 ,在山西及北京医院就诊 ,花去医疗费 、住宿费 、交通费等若干。后李女士与该医疗机构多次协商未果 ,便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山西某中心医院赔偿李女士医药费 、误工费 、交通费 、住宿费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后续治疗费合计为 17 万元。
【律师解读】
杨某无证从业 ,应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杨某仅能提供其在白求恩医科大学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证书 ,并无医师资格证书, 也无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根据 《执业医师法》 第 14 条第 2 款的规定,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 58 条( 《民法典》 第 1222 条) 规定: “患者有损害 ,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 ”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第 1 款(《民法 典》 第 1191 条) 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在山西某中心医院进行美容治疗期间 ,是由杨某主治 ,刘某在旁指导。杨某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前提下 ,对李女士实施治疗美容 的行为 , 已违反法律的规定 ,足以断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故该责任应由山西某中心医院承担。
在此奉劝各位女士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爱美不能乱投医 ,否则 ,整容不成变成毁容 ,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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