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 年 7 月 24 日 21 时许 ,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南门西侧 2 号商铺门柱第二层侧面的瓷片被风刮落 ,将人行道上玩耍的张某头部砸伤。张某受伤后 ,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 (1) 开放性颅脑损伤 、脑挫伤 、创伤性硬膜外血肿 、右侧顶骨凹陷骨折 、右侧顶部头皮挫裂伤 、右侧顶部头皮血肿 ; (2) 症状性癫痫。张某的伤情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认为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102758. 67 元。被告物业公司认为 ,该地当晚 21 时许刮起八级超强大风 ,致使瓷片脱落砸伤原告 ,属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事故 ,被告并无过错。另外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监护人放任原告在超常大风的环境中活动属监护不力 ,应承担事故发生的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 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 102758. 67元。
【律师解读】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 85 条(《民法典》 第 1253 条) 规定:“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 ,建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即推定侵权人在此情形下存在过错 ,侵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方可免责。本案中 ,八级大风虽属瓷片脱落应考虑的一个因素 ,但是其根本原因是物业公司日常管理不到位 ,对松动的瓷片未予维护 ,导致刮风时瓷片脱落 , 因此本案虽然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 ,但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相应 的注意义务来预防损害的发生 , 即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
综上 ,原告张某被砸伤的地点在被告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 ,被告物业公司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外墙瓷片未进行有效维护 、安全排查及加固的责任 ,导致外墙瓷片被风刮落将原告砸伤 ,其不应将其管理不当归责于天气原因。另原告在自家商铺门前玩耍时 ,被突然脱落的瓷片砸伤 ,不存在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情形 ,故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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