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 年 4 月 15 日 ,丰某与靳某签订了 《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购买靳某现位于 H 县 “津兰名郡 ” 小区 8 号楼 1 单元 302 室(房产证号:20 × ×××76) 房产 ,房款为 470 000 元。签订协议后的当天 ,靳某收到了房 款 470000元 ,并出具收款凭证和房屋移交清单 , 丰某随后搬进该房屋居住 ,并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燃气 、水 、电费等(现留存近几年的原始费 用收据)。丰某自搬进该房屋以来 , 多次找到靳某 ,要求其交付房产证、 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但靳某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办理 ,后来 ,丰某知悉靳某长期从事民间借贷活动 ,最终了解到靳某与他人签订 《借款抵押协议》,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擅自将丰某居住的房屋予以抵押借款 ,并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到 H 县公证处进行公证。丰某得知后 ,非常气愤 ,但又无奈 ,直至 2018 年 5 月 ,房产抵押被解除。2018 年 6 月 4 日 ,丰某为了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在 H 县地方税务局以靳某的名义缴纳了该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及契税。2018 年 6 月 11 日 ,丰某到 H 县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过户时, 被告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 ,其理由是郭某与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结果】
丰某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律师解读】
丰某合法占有的房产符合法定情形 ,且权利能够排除查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28 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 ,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 三) 已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 四)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就本案而言 ,丰某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四种法定情形: 第一 ,2011 年 4 月 15 日, 已签订 《房屋买卖协议书》;第二 ,2011 年 4 月 , 已合法占有该房产 ;第 三 ,2011 年 4 月 15 日 , 已支付全部房款 470000 元 ;第四 ,非丰某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丰某自占有该房产以来 , 多次催促靳某交付房产证明 、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但均被推托不办 ,靳某偷偷地办理了 《房屋他项权证》,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他人签订 《借款抵押协议》,并到 H 县公证处进行公证 ,致使丰某无法办理过户登记。2018 年 5 月 ,房产抵押解除后 ,丰某遂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开始办理过户登记 ,后因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7 日查封该房产而搁置。
后丰某提出执行异议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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