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和王某经同学介绍认识 ,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双方于 2018 年农历 10 月 16 日订立婚约关系 ,张某向王某支付订婚礼金 17 000 元 ;2018 年农历 11 月 6 日 ,张某向王某支付 88000 元彩礼 ;双方于 2018 年农历腊月 28 日依照习俗举办婚礼 ,结婚当天张某支付王某 9900 元上车礼 、6600 元下车礼 、抱金猪支付 2000 元。双方举办婚礼后 ,王某一直拒绝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 年 3 月 15 日王某借故离开张某家 ,一直未返回, 随后提出解除婚约关系。张某认为婚姻法禁止以婚姻名义索取财物 ,王某借婚姻名义先后收取张某彩礼 123500 元 ,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后 ,王某应当立即返还假借婚姻名义索取的彩礼 ,故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1 . 王某返还张某彩礼款人民币 80000 元。 2.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我国 《婚姻法》 第 3 条第 1 款规定( 《民法典》 第 1042 条第 1 款): “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10 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 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合本案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 、结婚时所交付的一种礼金 ,该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王某收受了张某给付的定亲款人民币 17000 元 、彩礼款人民币 88000 元 、上车礼款人民币 9900 元 、下车礼款人民币6600 元以及抱金猪款人民币2000 元。一般情况下 ,男女双方在相互交往过程中 ,张某给付的定亲款 、上车款 、下车款以及抱金猪款按习俗应视为赠与性质 ,可不予返还。但由于王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时结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 、张某给付彩礼的数额等情形综合考量后 ,故酌定王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人民币 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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