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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内容  

孙某,加多宝公司侮辱邱少云烈士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2025-1-6
 

□ 胡忠义


【案情简介】

2013 5 22 日 ,被告孙某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 “作业本 ” 的账号发表侮辱英雄烈士邱少云的言论。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 ,孙某当时已有 603 万余个  “粉丝 ”。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达 662 次 , 点赞 78 次 ,评论 884 次。2013 5 23  日凌晨 ,该篇微博博文被删除。

2015 4 月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 在其举办的 “加多宝凉茶 2014 年再次销量夺金 ” 的  “多谢 ” 活动中 ,通 过 “加多宝活动 ” 微博发布了近 300   “多谢 ” 海报 ,感谢对象包括新闻 媒体 、合作伙伴 、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被告孙某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 主也是加多宝公司感谢对象之一。加多宝公司于 2015 4 16  日 以该公  司新浪微博账号 “加多宝活动 ” 发表涉及孙某侮辱英雄烈士邱少云的不当 言论。孙某用 “作业本 ” 账号于 2015 4 16  日转发并公开回应。该互 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 ,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某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 、丑化以及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 ,委托胡忠义 、张力律师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损失费 1 元。


【判决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 《侵权责任法》 3 条(《民 法典》第 1165 条 ,已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69 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 条之规定 ,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  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邱少华作为邱少云的近亲属 ,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孙某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 ,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 ,也给邱少云烈士的 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虽然孙某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某通过微博予以致歉 ,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 ,在网络上广泛流传 , 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 ,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加多宝公司发表 的涉案言论在客观方面系与孙某的侵权言论相互呼应且传播迅速 ,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主观上,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孙某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审查而未 审查 ,存有过错 , 因此 ,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由于孙某和加多宝公 司已经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 , 因此只能通过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的方式 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 ,法院判决:孙某 、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公告须连续刊登5日 ;孙某 、加多宝公司连带 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 1 元。一审判决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律师解读】

1 .  邱少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雄 ,英雄已逝 ,但其人格利益依然受法律保护 ,原告邱少华为邱少云的胞弟 ,是适格的原告。

2.  被告孙某通过自媒体新浪微博 , 以名为  “作业本 ” 的账户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侮辱邱少云的文字 , 已构成侵权行为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3 .  加多宝公司和孙某互动营销 ,再次炒作侮辱邱少云 , 已构成侵权行为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4.  关于被告孙某和加多宝道歉的问题 ,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的裁判产生了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  “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 ,对于以侮辱 、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 ,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 ,具有鲜明的 警示意义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典型案例 ,被评为 “2016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 “2016 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十大案例 ”,也被写入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日报》、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解放军报》《中国青年报》等中央级官方媒体均进行了报道。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 《民法总则》 185 条( 《民法典》 第 185 条) 有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 、荣誉权保护条款的制定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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